社團法人高雄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專業倫理申訴辦法
壹、依據
本辦法依據《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社團法人高雄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組織章程》及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相關規範與決議訂定。
貳、目的
受理本公會會員倫理爭議案件的申訴及處理、解決,及推動相關專業倫理守則,確保會員與當事人權益,以促進社會大眾獲得最好的臨床心理專業服務、引導臨床心理師提昇專業價值、並維護臨床心理專業的社會信任。
參、申訴資格
一、申訴人或檢舉人(以下簡稱申訴人)身分可為一般民眾或高雄市臨床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會員。
二、被申訴人應為本公會會員,被申訴人若非本公會會員身份,無法受理。
肆、申訴程序
一、申訴人需填妥本公會「倫理申訴案件申請書」、「倫理申訴案件誠實證言切結書:申訴人」、「倫理申訴案件個人資料蒐集及揭露同意書:申
訴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形式郵寄至本公會(為避免遺失請以掛號郵寄)。
二、本公會收件後於三個工作日內由倫理小組組長進行形式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被申訴人非本公會會員。
(二)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應敘明理由。若申請資料不齊全,則通知申訴人補件。
- 三、若案件確認成立,則通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並於二十個工作日內由本公會倫理小組組長召集調查小組處理之,調查小組以三人為限。
- 四、受邀擔任調查小組成員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現與或曾與該申訴事件當事人有同居關係或伴侶關係。
(二)現與或曾與該申訴事件當事人為四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
(三)現與或曾與該申訴事件當事人有上司下屬或督導被督導關係,或於工作上有密切合作。
- 五、被申訴人可對申訴內容提出答辯,並可針對所涉及違反倫理之狀況提出說明,答辯內容須於接獲審理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回覆;被申訴人亦得以適切理由以書面形式向調查小組申請延長期限一次(十個工作日),經調查小組核准後得以延長。
- 六、調查小組的調查審查方式得以書面、面訪、視訊或其他科技通訊設備等方式進行。審理過程中在原申訴範圍內,如有需要進一步蒐集資訊時,調查小組亦可要求申訴人或被申訴人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
- 七、調查小組應於收到被申訴人之答辯書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程序及提出調查與裁決報告送交理監事會(必要時至多可再延長一次,二十個工作日)。
- 八、理監事會在收到調查小組做出之調查與裁決報告後,於二十個工作日內召開理監事會或臨時理監事會討論覆核該倫理申訴案件,並提出處置決議。
- 九、在討論覆核倫理申訴案件時,擔任理事或監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一)現與或曾與該申訴事件當事人有同居關係或伴侶關係。
(二)現與或曾與該申訴事件當事人為四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
(三)現與或曾與該申訴事件當事人有上司下司督導或被督導關係,或於工作上有密切合作。
- 十、理監事會覆核後將裁決結果以倫理申訴案件_裁決結果通知書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副本以密件轉知全聯會倫委會。
- 伍、再申訴
- 一、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在收到本公會裁決書後若不服裁決,須於十個工作日內填妥本公會「倫理申訴案件再申訴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形式郵寄至本公會(為避免遺失請以掛號郵寄)提出再申訴。
- 二、本公會收到再申訴申請後依據上述申訴程序與時程,由倫理小組組長召集組成新調查小組進行再審議程序。
- 三、對相同申訴事件,再申訴以一次為限。
- 陸、裁決結果執行
- 一、本公會應根據心理師法第 59 條[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處分執行之。
- 二、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在收到本公會裁決書經過(1)十個工作日(即可提出再申訴的十個工作日)後,或是(2)再申訴案有裁決結果後,由三、本公會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執行裁決內容。
- 柒、本辦法經理事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