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章程
Constitution

社團法人高雄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組織章程

93年3月2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通過

94年 4月 9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改第32條通過

96年 1月 4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6、8、9、17、26條通過

102年1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5、6、7、8、9、11、13、14、15、17、18、25、30條通過

105年1月1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6條、第28條通過

109年8月22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28條、第32條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高雄市臨床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章程依據心理師法、人民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臨床心理師工作,建立專業服務體系,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協助政府推行法令與社會服務,維護會員權益及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二、規範會員之行為。

三、代表會員共同意志之表達。

四、臨床心理師與服務對象間糾紛之調處。

五、會員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

六、臨床心理師資料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佈。

七、臨床心理師實務經驗之認定。

八、接受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委託辦理心理服務與研究。

九、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及建議興革事項。

十、臨床心理師在職訓練及講習之舉辦。

十一、臨床心理專業及會務出版物發行事項。

十二、與其他組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十三、推動臨床心理師發展之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個人會員: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臨床心理師證書,得加入本會為會員,在本會區域內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本市鄰近區域未成立臨床心理師公會之前,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並於該區域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臨床工作相關機關(構)、團體得加入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

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捐助會費之個人或團體,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不具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

名譽會員:接受本會聘請擔任「顧問」期間之個人,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不具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喪失會員資格:

一、被撤銷證書者。

二、現為外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個人會員。

三、行為不符合臨床心理師倫理準則與行為規範且情節嚴重者。

四、因積欠會費被除名,欲重新入會時,未補繳除名前所欠會費者。

第八條 贊助會員與名譽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為退會:

一、成為本會會員之原因理由消滅時。

二、理監事聯席會提議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贊助會員與名譽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九條 會員之入會,個人會員須檢具入會申請書、臨床心理師證書、機構在職證明書、身份證,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登記,並繳納會費後方得為會員;贊助會員與名譽會員另附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第十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四、提供與臨床心理工作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五、按期繳納會費。

六、個人退會或轉至高雄市以外地區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贊助會員、團體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表決之權利。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未依規定定期繳納會費者,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警告:本會會員於當年十一月底仍積欠會費,經以存證信函催告仍未繳納者。

二、停權:本會會員積欠會費逾一年,經催告一個月仍未繳納者,予以停權。經停權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以解職。俟其繳清會費後復權。

三、除名:經停權一年仍不履行者,註銷其會員身份,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若達除名程度,經理事會議決議後,提會員大會同意:

一、違反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

三、個人會員將執業執照借、租與他人使用者。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五、議決有關會員之除名處分及理事監事之解職。

六、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投票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二人,得列席理、監事會議,遇理、監事出缺分別依次遞補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並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召開會員大會,執行大會議決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本會之年度計畫、歲出、歲入之預決算。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九、常務理事、理事長之選舉、罷免。

十、提名及決議公會表揚名單。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執行理事會之議決案。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擔任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及會員大會主席。

三、綜理一切會務。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稽核理事會所提之財務收支。

五、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二十四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依名次決定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及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服務規則另訂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該屆理事、監事任期相同;「榮譽理事長」與「顧問」不得同時兼任理監事。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會員工作分佈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或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每三個月召開的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在必要時刻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若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視訊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捐助。

四、委託收益。

五、專案計畫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參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會費之繳納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位,退會時概不退還。

(二)每年個人會員新台幣陸仟元整,贊助會員壹萬元整,團體會員壹萬元整,於年初一次繳納之。

(三)新會員於入會時繳納,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入會,當年度個人會員繳納陸仟元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入會,當年度個人會員繳納參仟元整。

(四)已在其他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繳納常年會費逾半年再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免繳該年常年會費,未滿半年者會費減半。

(五)重新入會者,免收入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製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半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遇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製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將工作報告、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三十九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會員登入
帳號
密碼
忘記密碼
Email
會員註冊

上傳即同意呈現在搜尋心理治療頁面

姓名*
帳號*
聯絡電話*
縣市區域*
心理師證號*
個人網址
密碼*
確認密碼*
手機*
聯絡地址*
最高學歷*
性別*
執業機構*
執業縣市*
執業電話*
執業單位*
執業地址*
收費方式*
自費    健保    
臨床工作經歷
單位
職稱
單位
職稱
單位
職稱
教學工作經歷
單位
職稱
單位
職稱
單位
職稱
個人專長*
情緒管理
壓力管理
親職教養
兒童行為問題
神經心理
認知復健
物質濫用
性家暴處遇
老年適應
睡眠障礙
健康管理
人際溝通
自殺防治
創傷
長照服務
生涯探索與規劃
愛情與婚姻
性別教育
激勵與潛能開發
服務項目提供*
教育宣傳
心理衛生宣導
專題演講
團體帶領活動
規劃與執行志工培訓
諮商服務
實務工作與督導
問題諮詢、分析與建議
心理學專業諮詢 、教學與訓練
健康促進方案規劃
緊急意外事故後心理復健
臨床研究
臨床心理學與心理衛生研究
自我介紹
關閉
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