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13 年臨床心理科臨床心理師 2 名招募簡章
一、預定錄用名額:正取 2 名、備取 4 名。
二、應徵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雙重國籍者不能報名)。
(二)國內外臨床心理或心理相關研究所碩士(含)以上畢業。
(三)具臨床心理師證書。
(四)具臨床心理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五)具長照醫事人員證明、長照 Level I、II、III 完訓證明尤佳。
(六)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所規定之情事。
三、工作內容:
(一)執行門診與病房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業務。
(二)其他公共衛生業務。
(三)執行本院(含大寮園區)附設機構臨床心理相關業務。
(四)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四、待遇:本薪 23,092 元、專業加給 22,672 元(以 18 級計支)、職務加給 1,350 元(以 1 級計支),合計每月 47,114 元。享勞、健保、考核獎金及年終獎金, 每月奬勵金另依規定發給。
五、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113 年 12 月 2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5 時 30 分止。
(二)報名方式:請於報名期間內郵寄送達或於辦公日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親送至本院人事室,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寄地點:80276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0 號 人事室收。
【請註明應徵 成人組心理師或兒童組心理師)】 (四)繳交資料(下列文件請以 A4 紙張影印,一式四份依序裝訂成冊,影本資料
請書寫「與正本相符」簽名或蓋私章具結):
1.履歷表(含自傳及證件照)。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臨床心理師證書影本。
5.臨床心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無則免附) 6.長照醫事人員證明、長照 Level I、II、III 完訓證明。(無則免附)
六、甄試方式:
(一)資格審查30%(未附紙本證明者不予採計分數): 1.學歷20%:碩士學位18分、博士(含)以上學位20分。 2.工作經驗5%:具臨床心理相關工作經驗每滿1年1分,未滿半年不計分,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以1年計,最高採計至5分。 3.證照5%:具長照醫事人員證明、長照Level I、II、III完訓證明,每1證照1分,以上證照皆完備者5分。
(二)面試70%:工作職能25%、溝通表達能力15%、學習態度15%、服務熱誠15%。
(三)應徵者總成績未達 60 分不予錄取,達 60 分以上擇優錄取公布於本院網站,並以電話通知錄取人員,若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依據資績審查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七、面試日期、地點:113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於本院 3 樓 第 3 會議室,除變更面試日期及地點或資格不符者將另行通知以外,其餘應 徵者請於是日上午 9 時 15 分,自行先至 3 樓人事室報到,不另通知。(除因 不可歸責於個人事由並事前知會,面試開始 10 分鐘內未到者,則視同放棄 參與面試)
八、錄取通知:錄取名單通過後,個別通知錄取者。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報名問題請洽人事室盧科員(07)751-3171 轉 2317;工作內容及職務問 題請洽鍾主任(07)751-3171 轉 2225。
(二)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 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勞工。
(四)報名學歷若為外國學歷者,須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後,連同學歷及驗證相 關資料寄送,如未驗證則視同資格不符。
(五)若報考人員不符合應徵資格且未於考試前發覺,事後經審核未獲通過 者,自動喪失資格,不得異議。
(六)面試當日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即取消面試,另擇期舉行並於本院官方網站另行公告面試時間。
(七)本次公開甄選候補期間為 3 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若正取 人員未辦理報到手續、於就職後離職或在職人員於候補期間離職時,依 序由備取人員遞補。
(八)甄選結果公告前如有相同職務臨時出缺時,本院得依職缺數增額錄取, 增額錄取人員視同正額錄取,應於錄取通知函發文日起 1 個月內至本院 辦理報到事宜。
(九)錄取人員應於報到前完成體檢並檢具體檢報告單辦理報到,相關職護及 勞安問題請洽(07)751-3171 轉 2292、2272。
(十)錄取人員報到當日需辦理執業登記,請依據臨床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 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未能在報到當日完成執業登記者視同未完成報到 手續。
(十一)公告正額錄取後如欲放棄,請填寫自願放棄就職書傳真 (07)951-8950 或郵寄至本院人事室,俾依序由備取人員辦理報到。 (十二)本院為無菸醫院,全面實施禁菸,請確實遵守菸害防治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