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13 年臨床心理科臨床心理師 1 名招募簡章
一、預定錄用名額:正取 1 名、備取 5 名。
二、應徵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雙重國籍者不能報名)。
(二)國內外臨床心理或心理相關研究所碩士(含)以上畢業。
(三)具臨床心理師證書或已參加 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臨床心理師考試者(尚未榜示前得先行應徵,惟經錄取者,需於報到當天繳交臨床心理師證書,未取的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四)具臨床心理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五)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所規定之情事。
三、工作內容:
(一)執行司法或藥癮之相關業務。
(二)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業務。
(三)執行本院(含大寮園區)附設機構臨床心理相關業務。
(四)其他公共衛生業務
(五)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四、待遇:本薪 21,592 元、專業加給 22,672 元(以 18 級計支)、職務加給 1,350
元(以 1 級計支),合計每月 45,614 元。享勞、健保、考核獎金及年終獎金,
每月奬勵金另依規定發給。
五、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113 年 8 月 14 日起至 113 年 8 月 22 日下午 5 時 30 分止。
(二)報名方式:請於報名期間內郵寄送達或於辦公日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親送至本院人事室,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寄地點:80276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0 號 人事室收。【請註明應徵 契約臨床心理師】
(四)繳交資料(下列文件請以 A4 紙張影印,一式四份依序裝訂成冊,影本資料請書寫「與正本相符」簽名或蓋私章具結):
1.履歷表(含自傳及證件照)。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具臨床心理師證書(已參加 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臨床心理師者免附)。
5.臨床心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六、甄試方式:
(一)資格審查30%(未附紙本證明者不予採計分數):
1.學歷25%:碩士學位23分、博士(含)以上學位25分。
2.工作經驗5%:具臨床心理相關工作經驗每滿1年1分,未滿半年不計分,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以1年計,具司法衡鑑或社區處遇相關工作經驗者,另加3分,最高採計至5分。
(二)面試70%:工作職能30%、溝通表達能力15%、學習態度15%、服務熱誠10%。
(三)應徵者總成績未達 60 分不予錄取,達 60 分以上按應徵者擇優錄取公布於本院網站,並以電話通知錄取人員,若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依據資績審查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七、面試日期、地點:113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於本院 3 樓第 1 會議室,除變更面試日期及地點或資格不符者將另行通知以外,其餘應徵者請於是日下午 1 時 45 分,自行先至 3 樓人事室報到,不另通知。(除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事由並事前知會,面試開始 10 分鐘內未到者,則視同放棄參與面試)
八、錄取通知:錄取名單通過後,個別通知錄取者。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報名問題請洽人事室盧科員(07)751-3171 轉 2317;工作內容及職務問題請洽鍾主任(07)751-3171 轉 2225。
(二)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勞工。
(四)報名學歷若為外國學歷者,須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後,連同學歷及驗證相關資料寄送,如未驗證則視同資格不符。
(五)若報考人員不符合應徵資格且未於考試前發覺,事後經審核未獲通過者,自動喪失資格,不得異議。
(六)面試當日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即取消面試,另擇期舉行並於本院官方網站另行公告面試時間。
(七)本次公開甄選候補期間為 3 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若正取人員未辦理報到手續、於就職後離職或在職人員於候補期間離職時,依序由備取人員遞補。
(八)甄選結果公告前如有相同職務臨時出缺時,本院得依職缺數增額錄取,增額錄取人員視同正額錄取,應於錄取通知函發文日起 1 個月內至本院辦理報到事宜。
(九)錄取人員應於報到前完成體檢並檢具體檢報告單辦理報到,相關職護及勞安問題請洽(07)751-3171 轉 2292、2272。
(十)錄取人員報到當日需辦理執業登記,請依據臨床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未能在報到當日完成執業登記者視同未完成報到手續。
(十一) 公告正額錄取後如欲放棄,請填寫自願放棄就職書傳真(07)951-8950 或郵寄至本院人事室,俾依序由備取人員辦理報到。
(十二)本院為無菸醫院,全面實施禁菸,請確實遵守菸害防治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