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歇業』與『停業』相關問題
1091202 第二次修訂定
Q1-1:辦理『執業』、『歇業』,應於多久時間內完成?
A1-1:依心理師法第 11 條規定,離職應於 30 天內(第 30 天如遇假日,順延一日)完成歇 業程序;執業登記屬於事前審查,應於報到時完成,執業登記完成始可於機構執行 心理師業務與紀錄。
Q1-2:『歇業』與『停業』有何不同?
A1-2:
1. 離職,依法辦理『歇業』;若離開高雄市到他縣市執業者,依法辦理『退會』。
2. 留職停薪,如進修、育嬰假等申請核准,應辦理停業,復職時辦理復業。
3. 如果停業期間超過一年,則需辦歇業,恢復上班時,再辦理執業登記。
Q1-3:辦理『停業』,復職後未辦理復業,超過一年,應如何處理? A1-3:依照心理師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復職後,如未依規定辦理復業,將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程序上復職時立刻辦理復業申請,超過時間未辦理,應具『衛生局醫事人員未辦理業態異 動意見陳述書』說明並盡速申請辦理。
Q1-4:心理師是否能兼職?
A1-4:依據心理師法第 10 條: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 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心理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 准者,不在此限。
Q1-5:歇業或退休不需要繳交會費?
A1-5:只有到本會完成辦理退會程序後,方不再是本公會會員,則不需要繳交會費。
『執業』、『歇業』、『停業』或『退休未辦理退會者』等狀態,仍為本公會會員,依 規定需要繳交會費。